常见问题
政策性住房申请办理补证、转移业务,为什么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政策性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批,故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大部分情况下只显示一个人的姓名,为保障隐形共有人合法权益,需要提供购房时的审批文件,依据审批文件确定申请人人数和具体申请人。若为房改房,需提供加盖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查询专用章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审批表”,若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加盖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查询专用章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
抵押状态下补证、变更身份信息,为什么要银行出函同意?
按照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统一受理材料清单的通知要求,不动产处于抵押状态,因变更登记、补发证登记需补建不动产登记簿(包括不动产自然、权属状况及其抵押等限制事项),且目前仍处新老登记簿衔接阶段,同时为保障权利人以后能顺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凭证是否可以补发、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实施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利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无论是实施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新版不动产权利证书,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都继续有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权利人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还有效吗?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
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什么原则?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管理原则是指对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严格管理,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未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登记结果。稳定连续原则,指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原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册继续有效。方便群众原则,体现在实施统一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不需要跑多个部门办理登记,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等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
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要先补交土地收益金等相关税费,并办理经济适用房性质变更登记后方可转让。
不动产登记什么情况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捐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 企业合并。新设分立、兼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八) 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
(九)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哪种情形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已经到底了...